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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药品召回管理办法》11月1日起施行

时间:2022.10.26 14:10:59       点击量:8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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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6日,国家药监局发布新修订《药品召回管理办法》,自11月1日起施行。

药品召回制度是药品上市后安全监管的一项风险管理措施,是针对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药品的一种风险管理措施,通过将市场上可能具有潜在危及人体健康风险的药品进行收回或采取矫正措施,将药品可能对公众造成的潜在不良影响最小化,避免质量问题或者安全隐患扩散而产生更大的危害。

近年来,药品监管要求发生了很大变化。为进一步加强药品质量监管,强化药品风险管理,落实持有人主体责任,保障公众用药安全,需对药品召回及其管理工作进行修订完善。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相关规定,结合行业发展实际,坚持风险管理、全程管控原则,围绕及时控制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优化调查评估和召回实施程序,科学完善召回药品处理措施,压实持有人责任等,国家药监局组织对2007年发布实施的《办法》进行了修订,进一步规范药品召回相关工作,并在市场监管总局废止原《办法》后,以公告形式发布实施。

新版《办法》结合行业发展实际,坚持风险管理、全程管控原则,突出持有人主体责任,依法将召回的实施主体由药品生产企业调整为持有人,进一步细化药品召回范围,对召回药品作出操作性更强的处理要求。强化了药品召回与药品追溯、信息公开等相关工作的衔接,对境外实施药品召回作出相应规定,科学完善召回药品处理措施,压实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称持有人)责任,从而督促持有人主动将可能的药品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或初起阶段,更好地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新版《办法》包括总则、调查与评估、主动召回、责令召回、附则等五章共33条。明确规定药品召回,指持有人按照规定的程序收回已上市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的药品,并采取相应措施,及时控制风险、消除隐患的活动。其中,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是指由于研制、生产、储运、标识等原因药品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其他可能使药品具有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包括药品研制、生产、储运、标识等原因,不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等现行药品质量管理规范要求,以及标签说明书不完善等导致的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而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依法查封、扣押的药品,不属于本《办法》召回范围。

药品召回分主动召回和责令召回,以持有人主动召回为主,监管部门责令召回为辅。持有人是控制药品风险和消除隐患的责任主体,主动召回是持有人履行药品全生命周期管理义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持有人应当收集药品质量和安全的相关信息,对可能存在的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进行调查评估,发现存在问题和隐患的,应当主动召回。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品使用单位应当积极协助。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履行持有人相关义务,中药配方颗粒的质量监管纳入中药饮片管理范畴,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的召回,其生产企业按照本《办法》实施。

对于境外持有人实施召回,新版《办法》予以具体规定。境外生产药品涉及在境内实施召回的,由境外持有人指定的中国境内代理人按照新版《办法》组织实施。境外持有人在境外实施药品召回,经综合评估后属于相关情形的,由其境内代理人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境外持有人要研判境外实施召回情况,如需在中国境内召回的,也应当由其境内代理人按照新版《办法》组织实施。

新版《办法》还对药品召回信息公开做出了要求。持有人公布的召回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药品名称、规格、批次、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召回原因、召回等级等。持有人可以在必要文字说明基础上,以表格形式,简洁、清晰地主动公布召回信息。

新版《办法》依法明确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对药品召回工作的管理和指导职责。通过10余年药品召回及管理实践,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网站均建立了“产品召回”专栏。按照本《办法》相关要求,该产品召回专栏将持续发挥作用,依法公布或链接相关召回信息。